轉讓不動產取得哪些憑證可以差額扣除?
(一)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其中,如果屬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應當取得營業稅發票;如果屬于2016年4月30日之后的,應當取得增值稅發票
(二)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
(三)如因丟失等原因無法提供取得不動產時的發票,可向稅務機關提供其他能證明契稅計稅金額的完稅憑證等資料,進行差額扣除。納稅人以契稅計稅金額進行差額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
1、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繳納契稅的
增值稅應納稅額=[全部交易價格(含增值稅)-契稅計稅金額(含營業稅)]÷(1+5%)×5%
2、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繳納契稅的
增值稅應納稅額=[全部交易價格(含增值稅)÷(1+5%)-契稅計稅金額(不含增值稅)]×5%
納稅人同時保留取得不動產時的發票和其他能證明契稅計稅金額的完稅憑證等資料的,應當憑發票進行差額扣除。
(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轉讓不動產差額扣除的依據
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時,如果發票和其他能證明契稅計稅金額的完稅憑證等資料均有保留,在計算增值稅時,是按發票金額進行差額扣除,還是按契稅完稅憑證所載計稅金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轉讓不動產繳納增值稅差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3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同時保留取得不動產時的發票和其他能證明契稅計稅金額的完稅憑證等資料的,應當憑發票進行差額扣除。
上文主要為大家介紹了轉讓不動產取得哪些憑證可以差額扣除?其中有發票,法院判決書,不動產發票,以及某個時間段的契稅,和更加規定的憑證都可以,轉讓不動產差額扣除的依據有哪些上文也簡單介紹了,更多相關財會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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