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視同銷售行為應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答:視同銷售的4種情形:
1.會計上規定應作銷售收入的行為。
如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職工個人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例:A企業將自產的一批產品分給B投資企業,該批產品不含稅售價100000元,成本70000元;將自產的一批產品作為福利發給生產工人,該產品不含稅售價10000元,成本8000元。不考慮其他稅費。則A公司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應付利潤117000
應付職工薪酬117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18700
借:主營業務成本78000
貸:庫存商品78000
2.會計上不作銷售收入,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都視同銷售處理。
如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例:A企業將自產的一批產品通過縣政府無償贈送給縣一中,該批產品不含稅售價100000元,成本70000元,當年度利潤總額為50萬元。不考慮其他稅費。則A公司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87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17000
貸:庫存商品70000
稅務處理: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進行捐贈,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營業外支出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7000(87000-500000×0.12)元,視同銷售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0000元。共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7000元。
3.會計上不作銷售收入,增值稅視同銷售處理,企業所得稅不作視同銷售處理,不征企業所得稅。
如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不在同一縣市),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或用于集體福利部門使用,如企業所屬幼兒園、食堂等。
例:A企業將自產的產品用于本單位建筑工程,該鏟車不含稅售價100000元,成本60000元,將自產的一輛小客車用于本企業所屬幼兒園,小客車不含稅售價150000元,成本120000元,不考慮其他稅費。則A公司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在建工程117000
固定資產——小客車175500
貸:庫存商品——鏟車100000
——小客車15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42500
4.會計上不作銷售收入,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增值稅不視同銷售處理。
如企業以加工修理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和利潤分配等用途等。
例:A企業派技術人員到汽車維修中心無償提供汽車維修,發生成本10000元,最近時期同類修理收費20000元。則A公司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勞務成本10000
貸:原材料10000
借:銷售費用10000
貸:勞務成本10000
稅務處理: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視同銷售,視同銷售所得10000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0000元。

稅法規定的8種視同銷售情況
(1)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委托方的處理,視同買斷方式下一般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收取手續費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開來的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2)銷售代銷貨物;
(受托方的處理,按收取的手續費確認收入)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不確認收入)
(4)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投資;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借:應付股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應付職工薪酬處,“企業以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相關收入的確認、銷售成本的結轉和相關稅費的處理,與正常商品銷售相同”】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提示:以上8種情況中,第(3)、(4)、(8)種情況不確認收入,其他的情況都要確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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