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工程建設項目結余資金管理辦法

2019-03-06 16:32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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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程建設即基建是我們國家發展的一大特色,關于基建工程項目,一般都是有政府機關領導申請貸款委托建設單位進行建設和運營,現在的基建模式的合作比較多元化,比如我們常常見到的PPP項目就是基本工程建設項目的一種公私合營方式,我們今天要講一講基本工程建設項目結余資金管理辦法

基本工程建設項目結余資金管理辦法

首先我們先明確一下基本工程建設項目的含義,所謂基本工程建設項目其目的并非是經營需要,而是為了社會民生。比如說道路溝渠的修建。

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第十四條明確規定:非經營性項目的結余資金,首先用于歸還貸款,如有結余,30%作為建設單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項目配套設施建設、職工獎勵和工程質量獎,70%按投資來源比例歸還投資方。但需要按照《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辦法》(財預[2010]7號)有關項目支出凈結余資金規定用途執行,按照規定的范圍使用,使用時報財政部審批。

建設單位應上繳的基建項目竣工結余資金應在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后30日內按撥款渠道逐級上繳。其中中央投資形成的應上繳結余,應逐級匯總上繳農業部財務司。

財政部《農業綜合開發財務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農發資金結余要繼續用于項目建設,不得挪作他用”。財政部關于“解釋《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執行中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十款規定:建設項目財務制度已明確建設單位留成資金的使用范圍,財政部門可對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但不必再進行審批。

建設單位在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前應認真清理結余資金。應變價處理的庫存設備、材料以及應處理的自用固定資產要公開變價處理,應收、應付款項要及時清理,清理出來的結余資金按下列情況進行處理:經營性項目清理出的結余資金,相應轉人生產經營企業的有關資產。

 基本工程建設項目結余資金管理辦法

營改增后,建筑業預繳增值稅計稅依據是什么? 

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3、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以上就是關于基本工程建設項目結余資金管理辦法的一些內容,注意下,基建工程項目的結余資金很多時候是專款專用的。此外建筑業通常是要預繳增值稅的,我們列舉了稅法規定的預繳比例和方法,如果你對于營改增之后建筑業的會計核算有什么疑惑,歡迎聯系會計學堂的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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