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損失需審批后才能扣除的有哪些?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以下簡稱《辦法》)第七條列舉了須經稅務機關審批才能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扣除的8種情形:
1、因自然災害、戰爭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為管理責任,導致現金、銀行存款、存貨、短期投資、固定資產的損失。
2、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的壞賬損失。
3、金融企業的呆賬損失。
4、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投資因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而確認的財產損失。
5、因被投資方解散、清算等發生的投資損失。
6、按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各項資產評估損失。
7、因政府規劃搬遷、征用等發生的財產損失。
8、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之外的企業間的直接借款損失。
凡屬上述8種情形的,須經稅務機關審批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哪些資產損失可以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規定,下列資產損失,屬于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
(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存貨發生的資產損失;
(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證券交易場所、銀行間市場買賣債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六)其他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不需經稅務機關審批的其他資產損失。
上述以外的資產損失,屬于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凡無法準確辨別是否屬于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可向稅務機關提出審批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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