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補扣當年未扣損失嗎?
《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按稅務管理方式,可分為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和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根據國稅發〔2009〕88號文件的規定,因各類原因導致資產損失未能在發生當年準確計算并按期扣除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后,可追補確認在損失發生的年度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2號)規定,企業以前年度發生,按當時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符合資產損失確認條件的損失,在當年因為各種原因未能扣除的,可以按規定追補確認在該項資產損失發生的年度扣除。

以前年度應扣未扣項目所得稅前如何處理?
企業發生以前年度應扣未扣支出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文件規定執行。
文件第六條規定六:關于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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