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銀首飾修理怎么征稅?
在我國境內從事金銀首飾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為金銀首飾消費稅的納稅人。委托加工(另有規定者除外)、委托代銷金銀首飾的,受托方是納稅人。
金銀首飾的零售業務是指將金銀首飾銷售給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銀首飾生產、加工、批發、零售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業務。下列行為視同零售業務:
(1)為經營單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加工金銀首飾。包括帶料加工、翻新改制、以舊換新等業務,不包括修理、清洗業務。
(2)經營單位將金銀首飾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集體福利、獎勵等方面。
(3)未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經營金銀首飾批發業務的單位將金銀首飾銷售給經營單位。
各類企業因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銀首飾的按規定應交納的消費稅,應于企業向委托方交貨時;
借記“其他業務支出”(商業企業)、“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生產企業)、“產品銷售稅金”(外商投資企業)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
實際代為交納消費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一、以舊換新方式銷售金銀首飾的會計處理
金銀首飾消費稅由生產環節改為零售環節納稅后,企業采用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銷售金銀首飾的,財稅字(94)095號文件規定,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財稅字(96)074號文件又規定,“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可以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征收增值稅。”較多的商品零售企業,甚至有些教學單位,對以舊換新銷售金銀首飾業務的稅收政策不十分明確,明明可以按不含增值稅的價款計算銷項稅額的,卻錯按新金銀首飾的銷售收入計算銷項稅額,造成多征稅款。實際上,消費稅與增值稅實行交叉征收,消費稅為價內稅,增值稅為價外稅,這種情況決定了實行從價定率辦法征收消費稅的消費品,其消費稅稅基和增值稅稅基理應是一致的。
二、零售金銀首飾消費稅的會計處理
金銀首飾消費稅,由生產銷售環節征收改為零售環節征收后,有金銀首飾零售業務的企業,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增設“應交消費稅”明細科目,核算金銀首飾應交的消費稅。銷售實現時,應當按照應交消費稅額,借記“商品銷售稅金及附加(外商投資的商品流通企業為”商品銷售稅金“)、”營業稅金及附加“(外商投資的旅游企業為”營業稅金“)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實際交納消費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上述企業采用以舊換新方式銷售金銀首飾的,其應交納的消費稅也按上述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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