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怎么填?
答:1、只要企業有經營本表中符合條件的減免稅項目,不論該減免稅項目盈利或虧損,均需填報本表。
2、本表任一行(第34、35行除外)的第6列根據計算公式6=1-2-3-4+5計算結果為負數時,表示該減免稅項目虧損,此時第7列也應填報負數。
3、本表第40行第7列“減免所得額”表示不同免稅項目的盈利和虧損進行相互抵補后的數額,數值可能為負數,表示免稅項目盈虧互抵最終結果虧損。企業是否真正地享受減免稅則需要通過對照主表第19行“納稅調整后所得”與本表第40行第7列“減免所得額”的數值來填報主表第20行“減:減免所得”來體現(詳見第五點:主表與本表關聯填報的內容)。也就是說,企業如果有多個免稅項目,應該將不同免稅項目的盈利和虧損進行相互抵補,如果不同免稅項目最終有所得(即:本表第40行第7列“減免所得額”為正數),享受免稅。如果不同免稅項目盈虧互抵后最終虧損(即:本表第40行第7列“減免所得額”為負數),則不享受免稅。
4、本表第33行“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項目”第1至6列填報技術轉讓所得計算過程,第7列填報技術轉讓減免所得額,本行只有第7列等于第34、35行第7列的合計數;本表35行“(二)技術轉讓所得超過500萬元部分”第7列只有在技術轉讓所得超過500萬時(此時本表第34行第7列填報5000000)填報,填報金額為技術轉讓所得超過500萬部分的50%。

你知道2018年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哪些變化嗎?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8〕7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40號)規定:自2018年1月l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5O萬元提高至10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減半征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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