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稅種不能辦理延期繳納稅款手續?
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可以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必須在規定的納稅期限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領取《延期繳納稅款申請申批表》,說明原因,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批準后,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超過3個月,批準延期內免予加收滯納金。特殊困難主要是指由于特定原因造成的短期資金調度困難。
同一稅種一年內能不能再次申請延期繳納稅款許可?
《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特殊困難是指:納稅人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或者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

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同一納稅人應納的同一個稅種的稅款,符合延期繳納法定條件的,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只能申請延期繳納一次”規定,出自《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延期繳納稅款審批管理的通知》(國稅發〔1998〕098號)文件規定,2006年4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文件,全文廢止了國稅發〔1998〕098號文件。即使假定沒有廢止,該文件也沒有禁止再次申請延期繳納,明確規定“需要再次延期繳納的,必須逐級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局長批準”。
因此,對于該案例中納稅人的許可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許可。對于納稅人疊加申請的延期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應加強事中、事后管理,及時掌握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資金變化,及時追繳入庫,保證稅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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