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發票的工程款可計入計稅成本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規定,開發產品完工后,企業可在完工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選擇確定計稅成本核算的終止日,不得滯后。據此,2009年開發產品完工后,你公司應于年度匯算清繳前確定計稅成本核算終止日,在該終止日之前實際發生并取得合法憑據的支出,可以計入計稅成本,并按規定結轉銷售成本。
問:我公司2009年12月末已竣工決算房屋有部分結轉收入,但是由于工程決算尾款壓在2010年1~2月份撥付并由施工單位提供剩余款的發票,成本中的部分發票在匯算清繳期前可以全部收到,這樣我公司是否可以按決算將剩余金額計入成本,并且按實際決算額進行結轉銷售成本?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規定,開發產品完工后,企業可在完工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選擇確定計稅成本核算的終止日,不得滯后。
據此,2009年開發產品完工后,你公司應于年度匯算清繳前確定計稅成本核算終止日,在該終止日之前實際發生并取得合法憑據的支出,可以計入計稅成本,并按規定結轉銷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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