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進項稅額抵扣怎么做分錄?
一、涉及在建工程的相關稅金中如果是進口工程物資的關稅直接計入工程物資的成本。如果是增值稅,可以抵扣不計入工程成本,因此可分下列幾種情況處理。
1、購進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進口完稅憑證,增值稅可以抵扣,不計入“在建工程”。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工程領用生產用原材料,原進項稅不用轉出,只結轉領用材料的成本即可。
借:在建工程
貸:原材料
3、工程領用本企業生產的產口,不需要計算銷售項稅額,只結轉庫存商品成本即可。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
二、說明
1、財稅〔2016〕36號《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

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明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 不繳納營業稅。
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明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在建工程進項稅分期抵扣分錄
借:工程物資、在建工程、固定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進項稅額×60%】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進項稅額×40%】
貸:銀行存款等
第二年(第13個月)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進項稅額×40%】
貸: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進項稅額×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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