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債視同銷售如何繳稅?
答:以房抵債即企業以完工房地產抵付購料款、工程款等債務。用于抵債的房子,因其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按照稅法的規定應當視同銷售。由于視同銷售作為業務本身在會計上不等同于一般意義的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抵債雙方都應該按照稅法規定繳納稅款,因此,對于“以房抵債”行為,納稅人應注意債權、債務雙方會計與稅務處理方式的差異。
(一)償債方應繳納的稅款:
1、增值稅金及附加。其中視同銷售的應稅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2、土地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
3、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4、印花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規定,對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二)債權人應繳納的稅款:
1、印花稅。依據同上,因為合同雙方適用的印花稅稅目、稅率是一樣的。
2、契稅。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3、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二條規定,(一)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二)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三)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抵債房再銷售時,獲得抵債房的債權人還要繳納哪些稅金?
如果債權人將取得的抵債房產再銷售,則按稅法規定還要計算增值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及企業所得稅等應納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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