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發票發生退票該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問:我公司是大連市企業,于2008年11月在遼寧省東港市完工了一項建安工程,甲方一直未決算.我公司當時按照合同金額在東港地稅局申請開具一張建筑安裝發票,發票已交給甲方.2010年甲方進行工程決算,把我公司的工程收入核減了32.8388萬元,要求我公司按決算金額進行結算.請問我公司能否將2008年開具的建筑安裝發票申請退回,按照新的決算金額重新申請開具,繳納稅金?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后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退還已繳納增值稅稅款或者從納稅人以后的應繳納增值稅稅額中減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新版不動產銷售統一發票和新版建筑業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73號)規定,需要開"紅字"發票的,應在銷售金額合計的大寫金額*9字前加"負數"字,在小寫金額前加"-"號.在開具紅字發票前,收回已開出《不動產發票》、《建筑業發票》的發票聯,全部聯次監制章部位做剪口處理.
依據上述規定,公司按照合同金額開具建安發票與工程決算金額不一致,應按規定開"紅字"發票調整相關的賬目,重新開具發票確認工程收入.在開具紅字發票前,收回已開出《建筑業發票》的發票聯,全部聯次監制章部位做剪口作廢處理.對計稅營業額發生減少應沖減營業額的,退還已繳納增值稅稅款或者從納稅人以后的應繳納增值稅稅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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