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被退貨已報退稅應該如何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中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一條 已繳納稅款的進口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海關申請退稅.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請退稅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稅申請書》;
(二)原進口報關單、稅款繳款書、發票;
(三)貨物復運出境的出口報關單;
(四)收發貨人雙方關于退貨的協議.

出口貨物發生退運怎樣納稅申報?
(一)錄入流程
第一步-進入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進入向導-單證申報向導,
第二步-單證明細數據采集-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申請;
第三步-設置單證申報標志-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申請;
第四步-打印單證申請表-選擇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申請表;
第五步-生成單證申報數據.
發生本年度退運的,在當期用負數沖減原免抵退稅申報數據.企業出口退運若發生在單證收齊前,在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作單證不齊沖減,同時錄入退運證明;若退運時,恰好單證收齊,還未在申報系統中作收齊,可進行單證收齊沖減,同時錄入退運證明;若退運時,已作單證收齊申報,可作為當期出口貨物明細錄入負數,作當期收齊處理,同時錄入退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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