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2]15號,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稅納稅人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以下稱二項費用)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也無需到稅局備案。
1、增值稅納稅人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只能在初次購買時允許抵減,以后過保后更換再購買的由其自行負擔,不得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2、按年支付的技術維護費每年都可以抵減。
會計分錄怎么做?
1:交費時
借:管理費用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
2:抵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費(減免稅額)
貸:管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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