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中,承租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嗎?

2017-07-12 16:17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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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中,承租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嗎?

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中,承租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嗎?

回復: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試點納稅人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可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承租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

2016年5月1日后納稅人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合同屬于金融服務中的“貸款服務”,貸款服務取得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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