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有一個有點弱,但是困擾我的問題……那就是什么時間確認收入的問題。一直以來,我都是開票就確認收入的。我們是做系統集成的,項目一般時間比較長,提前給錢不要發票的倒是沒有,但是經常開了票過了好幾個月大半年的才回款的,我的應收就在那一直掛著,有的是票開了最后回不了款,最后壞賬了。一般合同簽訂后幾個月后才開始回款的。我的問題是何時確認收入才比較科學呢? 1、合同簽訂時,2、開發票時,3、回款時?
回復:首先,“合同簽訂時”、“回款時”確認收入不恰當,除非上述時點恰好與收入確認時點重合,但大多時并不重合。
大多情況下,發票開具時點與收入確認時點相符,但不能說“開發票時”確認收入,而是確認收入時開具發票。收入確認的一般原則是“權責發生制”,除非另有規定;同時也考慮“實質重于形式”,這方面會計、稅法區別不太大(當然也是有些地方不同)。具體情形又具體適用,主要考慮實質銷售、勞務發生、服務期間、貨物交付等情形。
例如:甲公司2017年6月1日與A公司簽訂合同,約定銷售一批商品給A公司。6月5日A公司提走貨物,甲公司同時開具發票。6月10日甲公司收到貨款。甲公司會計分錄為:
6月1日不作會計處理;
6月5日確認收入、成本并開具發票;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6月10日收到貨款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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