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并所得稅如何彌補虧損?
答:《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可抵扣虧損及稅款抵減產生的暫時性差異,會計處理上視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應確認與其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數額,應當以很可能獲得用來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的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為限.
在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如果未來期間可能無法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利益,應當減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在很可能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記的金額應當轉回.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彌補虧損所得稅如何計算?
答:計算辦法為先虧先補,從虧損次年連續計算補虧年度,最長補虧年度不超過5年,超過5年仍未彌補完的稅前不再予以彌補.補虧后仍有余額,以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關于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規定, 自2010年12月1日起,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還應注意的是彌補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境外營業機構的盈利可以彌補境內營業機構的虧損,但用于彌補境內虧損的部分最大不得超過企業當年的全部境外應納稅所得.
相信大家看到這,應該對企業合并所得稅如何彌補虧損有了自己的見解.不知道大家都消化了多少,如果有其他想要繼續了解的部分,歡迎前往會計學堂的官網,我們有專業的老師為你們在線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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