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收取違約金的會計處理
這種合同繼續履行的違約金是屬于“價外費用”要開票,交流轉稅,土增清算也算收入,如果是合同解除收的違約金則計入營業外收入。
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外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賣方收取違約金,是銷售方或提供勞務方向購買方或接受勞務方收取的違約金,一般會被認定為價外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費用。凡價外費用,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營業額計算應納稅額。”
據此,房地產公司收取業主違約金,屬價外費用,應并入營業額,需要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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