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允許固定資產允許加速折舊,但會計處理上并未按照加速折舊進行會計處理.請問,平時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是否可以納稅調整?
答:折舊的會計處理通常是按照會計規定來做賬的,折舊方法可以是年限平均法,也可以是工作量、年數總和、雙倍余額遞減等方法.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稅法上只承認直線法,且為各類固定資產規定了最低折舊年限.
但同時規定:企業擁有并用于生產經營的主要或關鍵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或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為確保稅款足額及時入庫,各級稅務機關對納入當地重點稅源管理的企業,原則上應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方法征收企業所得稅.這里的實際利潤并不等于會計利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5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1號)的規定,實際利潤額=利潤總額+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征稅收入和稅基減免應納稅所得額-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調減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這里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調減額"并非指所有的允許加速折舊的企業.
根據《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填報說明:該表適用于按照財稅〔2014〕75號以及此后擴大行業范圍的、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和一次性扣除優惠政策的查賬征稅的納稅人填報;國稅發〔2009〕81號規定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不填報本表.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6號)規定:納稅人享受財稅〔2014〕75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規定的重點行業加速折舊政策,應當在匯算清繳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同時可以在季度預繳環節享受該項優惠政策;納稅人享受其他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應當在匯算清繳時提供《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對于稅法與會計核算一致的,可以在季度預繳環節享受該項優惠政策;對于稅法與會計核算不一致的,在匯算清繳時享受該項優惠政策.
由此可見,企業擁有并用于生產經營的主要或關鍵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或由于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原因依法選擇加速折舊的,應當于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時享受該優惠政策.但是如果企業對該固定資產會計核算上采用加速折舊的,則在預繳環節仍然可以享受該項優惠政策.對于財稅〔2014〕75號,以及此后擴大行業范圍的固定資產屬于加速折舊范圍的,不論會計核算是否采用加速折舊,均可以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享受加速折舊扣除優惠政策.
總結:
1、會計處理按加速折舊,稅法不允許加速折舊:預繳時可以按加速扣除,年度匯算清繳時調整;
2、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或由于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原因稅法允許加速折舊的:對于稅法與會計核算一致的,可以在季度預繳環節享受該項優惠政策;對于稅法與會計核算不一致的,在匯算清繳時享受該項優惠政策.
3、按照財稅〔2014〕75號以及此后擴大行業范圍的、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和一次性扣除:會計處理未按加速折舊,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仍可以享受加速折舊稅前扣除.
4、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需視情況進行會計處理財稅〔2014〕75號文件和國家稅務總局64號公告均未規定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的稅前扣除是否需同步進行會計處理或以會計處理為前提,給企業產生了困惑。為此,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就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答記者問第十二條明確回答了上述困惑:“企業會計處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舊方法,不影響企業享受加速折舊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在享受加速折舊稅收優惠政策時,不需要會計上也同時采取與稅收上相同的折舊方法”,但需說明的是,由于加速折舊導致企業當期的會計折舊額小于按照稅法計算的折舊額,對出現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企業應通過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調整該差異,作:“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貸: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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