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咨詢費收入如何申報納稅?
增值稅:含稅收入/(1+6%)*6%
財稅[2013]37號第十七條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稅額:應扣繳稅額=接受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
城建稅:增值稅*7%
教育附加:增值稅*3%
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稅*2%
稅后收入:
稅前含稅收入=稅后支付*(1+6%)/(1-6%*(7%+3%+2%)-10%)
以下上同.

相關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從事咨詢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82號】的規定,境外咨詢企業單獨與客戶簽訂合同,為客戶提供咨詢業務取得的收入,凡是提供的服務全部發生在我國境內的,應全額在我國申報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若其提供的服務同時發生在境內外的,應以勞務發生地為原則,劃分境內外收入,并就在我國境內提供服務所取得的收入申報納稅.一般情況下,上述咨詢業務中,凡以中國境內客戶為服務對象的,其劃分為中國境內業務收入,不應低于總收入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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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