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業務應如何來確認收入呢?

2017-06-23 14:01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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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業務,收入究竟按什么確認并沒有明確規定。實務操作中有用離岸價FOB金額確認的,也不乏有按成交價確認的。那么出口企業應如何確認出口收入呢?

原財商字1995 620號規定,企業出口銷售收入一律以離岸價為準,如果出口合同規定的不是離岸價,在出口商品離岸以后支付的運費、保險費、傭金、沖減出口銷售收入。這是對出口收入的最早的政策規定,但是該文已經廢止,所以到目前為止,沒有一個文件對出口收入金額如何確定做出明確的要求。

1.以FOB金額確認收入,運保費代收代付

實務中大部分企業都采用離岸價FOB金額來確認收入,對于非FOB成交的,其運保費采用代收代付來處理,即在記賬時直接折算出FOB金額確認收入,運保費計入其他應付款,支付運保費時再沖減其他應付款。采用這個模式的理由有三點:

一是出口退稅采用離岸價計算(對于外貿企業雖不用離岸價退稅,但是采用離岸價計算換匯成本),同時退稅申報時企業申報的離岸價是要與海關的統計美元價一致的(允許5%的差異),企業為了能一致起來于是就采用離岸價為收入確認依據;

二是大部分出口企業及財務人員想當然的認為運保費時客戶承擔的,出口企業只是代收代付(照這個理解,出口的貨物還是客戶承擔的呢,你咋不把貨物成本也剔出去只按利潤確認收入呢?),實質上運保費真是客戶承擔的嗎?如果在FOB成交方式下,運保費確實是客戶承擔,有時候客戶偷懶就直接把運保費連貨款一起付給出口企業讓出口企業支付運保費了,這種情況下運保費才是客戶承擔的;對于CFR、CIF等成交方式的,運保費就不再是客戶承擔了,而是出口企業承擔,因為出口企業在向客戶報價時直接把運保費攤進貨值中了,就算一些企業不是攤進貨值而是在合同和發票中單列運保費的,但這時候向客戶收取的運保費一般都會比出口企業實際支付的要多的(少數情況下會少),這時再說運保費是客戶承擔的,那就有點問題了。

三是根據會計準則收入確認5條件判斷以離岸價為收入。FOB、CFR、CIF等風險轉移為貨物轉運到船上即完成貨物風險及控制權的轉移,同時收入成已經可靠計量,相關經濟利益也能流入企業,符合收入確認條件。但實際上該貨物的風險及控制并未轉移給客戶(客戶未收到貨物時風險還是在出口企業,或客戶棄貨,出口企業還是控制該貨物的);另外其他一些成交方式如DDP、DAP、DAT等,交貨地點和風險轉移是在目的港/目的地,這種成交方式就不能再以FOB來確認了。

因此按FOB確認收入也是站不住腳的。只是實務操作中為了記賬收入能夠和增值稅銷售額、退稅收入一致,才采用FOB金額。

2.運保費沖減收入

還有一些企業采用沖減收入,實質也是按FOB金額確認收入,這是原財商字1995 620號的規定,即先按成交金額確認收入,等運保費確定后再用運保費沖減收入。沖減收入有2種方式:

一是按報關運保費即報關單顯示的運保費沖減,這種情況下如果出現報關運保費與實際支付的不一致的,其差額調整到銷售費用中;

二是直接按實際支付的運保費沖減。

3.成交金額確認收入,運保費作價外費

還有極少數企業直接以成交金額確認收入,即把運保費作為價外費處理,支付的運保費直接進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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