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賃作為金融業中與實體經濟結合最緊密的業務形態之一。在直接租賃的交易結構中,金融租賃既可以幫助承租人更新設備、融通資金,也可以拉動供應商的產品銷售。在售后回租的交易結構中,金融租賃可以盤活承租人的存量資產,充實其營運資金。隨著金融租賃的不斷發展,其對實體經濟的推動作用也愈加明顯。
按照《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規定,我國申請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發起人;
(三)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并且從業人員中具有金融或融資租賃工作經歷3年以上的人員應當不低于總人數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
(六)建立了與業務經營和監管要求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系統,具備保障業務持續運營的技術與措施;
(七)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設施;
(八)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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