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年滯留發票怎么處理?
滯留發票一般是銷貨方對購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購貨方由于種種原因在180日內(2010年1月1日起由90日改為360日)未將專用發票認證及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1、企業若取得不能抵扣的專用發票,一是可以要銷貨方重新開具普通發票,二是可以把發票拿去認證抵扣,但同時做全額進項轉出。
2、購貨方購進免稅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的,可以要求銷貨方開具普通發票。
3、購貨方取得發票時屬于小規模納稅人的,可以要求銷貨方開具普通發票。
4、購貨方應加強自身內部管理,有條件的可以建立定期發票檢查制度,以實現發票的及時認證抵扣。

滯留發票有什么后果?
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的,不屬于《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情形,不適用該條“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的規定。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犯罪行為進行了明確規定。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違反有關規范,使國家造成損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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