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稅務的海關滯納金怎么算?
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能按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還要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5號規定,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繳稅憑證上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1元以下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零。

滯報金的特點如下:
滯報金的起征日期為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第十五日;郵運進口貨物的滯報金起征日期為收件人收到郵局通知之日起的第十五日。
轉關運輸貨物滯報金起收日期為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第十五日和貨物運抵指運地之日起第十五日,分別由進境地海關和指運地海關征收。
滯報金按日計收。收貨人向海關申報之日亦計算在內。運輸工具申報進境 (收件人收到郵局通知,運抵指運地) 之日起第十四日是法定節假日的,順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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