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支付限制性股票會計處理
向職工發行的限制性股票按有關規定履行了注冊登記等增資手續的,收到職工繳納的認股款時:
借:銀行存款【按照職工繳納的認股款】
貸:股本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同時,就回購義務確認負債(作收購庫存股處理)。
借:庫存股【按照發行限制性股票的數量以及相應的回購價格計算確定的金額】
貸:其他應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購義務【包括未滿足條件而須立即回購的部分】

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權激勵計劃約定的條件,授予公司員工一定數量本公司的股票。
員工應在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時,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然后參照股票期權的計算方法計算應納稅額。
按照《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的規定,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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