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價款能否直接進研發支出?
不能,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一、研發活動及研發費用歸集范圍。本通知所稱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 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

研發支出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發生的研發支出,不滿足資本化條件的,借記本科目(費用化支出),滿足資本化條件的,借記本科目(資本化支出),貸記“原材料”、“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
(二)企業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正在進行中研究開發項目,應按確定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資本化支出),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以后發生的研發支出,應當比照上述(一)規定進行處理。
(三)研究開發項目達到預定用途形成無形資產的,應按本科目(資本化支出)的余額,借記“無形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資本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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