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貨幣投資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非貨幣性資產出資屬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因此,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超過賬面價值的部分應根據以上規定繳納所得稅。
財稅[2014]116號《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2014年1月1日執行
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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