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需要備案嗎?
一、企業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不需要到稅務局備案。
二、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期時,直接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上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金額填入即可。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7]512號)第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

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怎么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上述兩條規定都闡述了一件事企業可以用稅前所得彌補以前年度(以前五年)的虧損。這里需要明確的是:
“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和“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允許彌補在時間上不得超過五年。舉例說明:假設某企業2008年虧損50萬元,以后五年彌補虧損前分別有所得額2009年5萬元、2010年7萬元、2011年9萬元、2012年12萬元、2013年15萬元、每年用當年所得彌補虧損后所得額均為零。因此,從2008年到2013年均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五年共彌補虧損額48萬元,還剩2萬元虧損。到第六年即2014年彌補前所得18萬元。2014年還能彌補2萬元虧損嗎?回答是否定的。因為稅法規定只能在虧損年度之后的五年內彌補,到了第六年,五年前的虧損如果尚未彌補完,就不能在稅前予以彌補,只能用稅后利潤去彌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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