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贈公司款未付賬務處理
捐贈時
借:營業外支出
貸:銀行存款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實施條例將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明確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的范圍和條件.
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扣除,老稅法對內資企業采取在比例內扣除的辦法(應納稅所得額的3%以內),對外資企業沒有比例限制.為統一內、外資企業稅負,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為增強企業所得稅法的可操作性,實施條例對公益性捐贈作了界定: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公益性捐贈公司款未付賬務處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規定,年度利潤總額,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于零的數額.根據新會計準則,利潤總額=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資產減值損失+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或減變動損失)+投資收益(或減投資損失)+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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