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多開發票的進項稅額轉出的處理
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供應商多開發票的,可以留作下月抵扣.
借:應交稅金-進項稅額轉出
貸: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
企業購進的貨物發生非常損失(非經營性損失),以及將購進貨物改變用途(如用于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其抵扣的進項稅額應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轉入有關科目,不予以抵扣.
進項稅額轉出多轉了,原分錄紅數沖回
借:相關科目 (負數或紅數)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負數或紅數)
供應商多開發票的進項稅額轉出的處理可以借記應交稅金-進項稅額轉出,感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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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