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的會計處理
按照我國的會計準則,滿足以下一項或數項標準的租賃屬于融資租賃:
(1)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2)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價預計將遠低于行使選擇權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
(3)租賃期占租賃資產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通常解釋為等于或大于75%);
(4)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于(通常解釋為等于或大于90%)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
(5)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做重新改制,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除融資租賃以外的租賃,全部歸入經營租賃。
從會計角度看,區分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的主要目的是分別規定計入損益的方式,準確說是費用化租賃和資本化租賃的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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