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上期有留抵稅額本月如何計提增值稅?
答:《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財預[2012]367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兼有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稅服務和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按照銷項稅額的比例劃分應納稅額,分別作為改征增值稅和現行增值稅收入入庫。”上述規定表明:營改增前留抵稅額在“營改增”以后,通常無法一次性全額抵扣,而應按照一定比例逐步抵扣。
如果本期增值稅減去上期留抵稅額為負值,則繼續留抵,不提隨證稅費;如果本期增值稅減去上期留抵稅額為正值,則按其“正值”計提并繳納隨證稅費。
因此,營改增后上期有留抵稅額,本月這樣計提增值稅:
月末結轉未交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貸: 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次月繳納增值稅等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
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
貸:銀行存款
看完了上述小編整理的文章,對于營改增后上期有留抵稅額本月計提增值稅,您掌握了其方法嗎?如果您現在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詢會計學堂的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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