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括保單指對同一法人位于不同地點的財產和責任進行統一承保的保單。統括保單只能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其授權的省級分公司的業務部門出具。其他分支機構不允許出具統括保單。除大型商業保險外,符合下列條件的其他保險標的亦可采用統括保單進行承保:
(一)投保人法人所在地或核算單位所在地的保險機構可采用統括保單方式進行承保;
(二)保險保的的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的50%以上部分在某一大中城轄區內,無論該區是否是投保人法人所在地(或核算單位所在地),該區域的保險機構均可采用統括保單方式進行承保。
機動車輛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核保險不得采用統括保單進行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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