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承付記應收賬款可以嗎?
托收承付是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的結算方式。
采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辦理托收手續后,應作的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因此,采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辦妥托收手續后,已經滿足了收入的確定條件應當確認為收入,由于還沒有收到貨款,所以通過“應收賬款”核算。待收到貨款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應收賬款。

托收承付記和委托收款有什么區別?
1、托收承付的交易只能時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的款項。
委托收款沒有限制。
2、托收承付只能用于異地使用。委托收款可以在同城和異地使用。
3、托收承付有起始金額限制。委托收款沒有起始金額限制。
4、托收承付不能拒付要給出理由。委托收款可以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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