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免稅后多久不能再申請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納稅人可自愿選擇從遞交備案資料的當月或次月起放棄免稅權,但從選定放棄免稅權的當月起,按照有關規定計算繳稅。36個月后,需要繼續放棄免稅權的納稅人,要重新辦理申請放棄免稅權手續。
納稅人應提供的申請 棄免稅的資料:
(一)稅務登記證副本(驗證后退還納稅人)。
(二)放棄免稅權聲明。

企業為什么會放棄免稅?
免稅指免交銷項增值稅,同時對應的進項不能抵扣。
1.
免稅不等于0稅率。免稅是指不對企業征收增值稅,同時企業也不能抵扣進項稅。出口退稅是零稅率,不僅不收稅,還把你交過的增值稅退給你。在企業進項稅很多的情況下,超過了免稅節省的稅額,企業就不劃算了。例如企業117元進了一批原材料(增值稅率17%),其中包括17元進項稅,企業經加工后再以150元賣出。此時企業不必繳納增值稅,同時不得抵扣進項稅。毛利150-100-17=33。如果不免稅,企業的毛利為150-100-(150*0.17-100*0.17)=41.5
2. 實務中,許多買家都要求增值稅發票的,這樣他們才能作增值稅進項抵扣。免稅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除非降低價格,否則很可能買家根本就不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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