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收款已開具專票增值稅會計處理是怎樣的?
一、按稅法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先開具發票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因此,商品已發出,增值稅發票已開具,雖不確認收入,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會計分錄為:
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借:應收帳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規定:
“第十九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
“一、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未收款已開具專票增值稅會計處理是怎樣的,相信大家看完已經有所了解,如果還有不懂得或者想知道更多的財務知識,請持續關注會計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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