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據:
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的相關規定:
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其中,一般納稅人應在取得預收款的次月納稅申報期向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小規模納稅人應在取得預收款的次月納稅申報期或主管國稅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向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不動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再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而是完成不動產銷售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應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計算應納稅額,抵減已預繳稅款后,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未抵減完的預繳稅款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