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個人所得稅會計分錄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人在此月征期內預繳,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稅率,按每月應稅所得額:5000元以內,5%;5000-10000元,10%;10000-30000元,20%;30000-50000元,30%;50000元以上,35%.
以上是指有規范的財務賬表的個體工商戶的所得稅繳納辦法.如果沒有稅務機關認可的賬表,一般采用定額稅的辦法,即由稅務機關核定一個納稅定額,定期繳納,不再參與匯算清繳。

編制會計分錄如下:
①每月預提稅款時: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
②每月預繳稅款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③年終匯算時:
借:留存利潤
貸: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
④補提稅款時: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
⑤補交稅款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按照規定,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個人所得,其具體征稅項目一共設有11個,即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需要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通常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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