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增值稅發票過期未認證還能退稅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企業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辦理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2號)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以下簡稱第50號公告)規定的允許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外貿企業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原件丟失的,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同時,第50號公告第一條又明確,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由于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由國家稅務總局認證、稽核比對后,對比對相符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
企業申請辦理逾期認證、抵扣時,應報送《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申請單》、情況說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電子信息、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復印件等資料,并詳細說明辦稅人員擅自離職事情經過、辦稅人員姓名、離職時間等情況,還應提供解除勞動關系合同及企業內部相關處理決定等,在經稅務機關批準允許抵扣后,憑增值稅專用發票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

出口人退稅過期已申報轉內銷怎么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十條第六款規定,外貿企業發生原記入出口庫存賬的出口貨物轉內銷或視同內銷貨物征稅的,以及已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發生退運并轉內銷的,外貿企業應于發生內銷或視同內銷貨物的當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時,應填報《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報表》,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1、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進貨分批申報單、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內銷貨物發票(記賬聯)原件及復印件;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外貿企業應在取得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的下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納稅時,以此作為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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