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管理費應如何交納增值稅?
工程代建是指委托方(包括工程建設委托方或實際使用方)通過招標的方式,選擇專業化的工程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代建單位),負責工程的項目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運行等工作,項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單位的業務。通常情況下,代建業務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①代建單位與委托方簽訂委托代建合同。
②代建工程項目的實際所有權歸委托方。
③代建單位不墊付資金。
依據委托代建合同,代建單位取得的收入應分別核算,其取得的代建管理費收入,應按“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取得的建筑服務收入,應按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

委托代建怎么交增值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改增之前,國稅函〔1998〕554號對“代建”行為的規定為:“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權并辦理施工手續后根據其他單位(以下簡稱乙方)的要求進行施工,并按施工進度向乙方預收房款,工程完工后,甲方替乙方辦理產權轉移等手續。
甲方的上述行為屬于銷售不動產,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如甲方自備施工力量修建該房屋,還應對甲方的自建行為,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營改增后,房地產開發企業“代建”房屋的行為,若只自備施工力量修建房屋不替乙方辦理產權轉移手續的,應按照建筑業稅目征收增值稅;若自備施工力量修建房屋的同時替乙方辦理產權轉移手續的,應按照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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