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兌付證券會計處理
代理兌付證券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委托單位尚未撥付兌付資金而由企業墊付的,在收到客戶交來的證券時,應按兌付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向委托單位交回已兌付的證券并收回墊付的資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收到客戶交來的無記名證券時,應按兌付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向委托單位交回已兌付證券時,借記"代理兌付證券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已兌付但尚未收到委托單位兌付資金的證券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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