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報廢清理稅前扣除有依據嗎?
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政策依據:
根據《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九條規定,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第三十條規定,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殘值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2.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
3.企業內部有關部門出具的鑒定材料。
辦法第九條規定,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辦法第十條規定,前條以外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于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采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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