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銀首飾消費稅是否可以核定征收?
金銀首飾消費稅征收管理的依據主要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94)財稅字第095號]、《金銀首飾消費稅征收
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國稅發〔1994〕267號),《通知》和《辦法》對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人的認定、金銀首飾消費稅應稅的范圍、零售業務和視同零售業務的范圍、應稅與非應稅的劃分等作了詳細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執行〈金銀首飾購貨(加工)管理證明單〉使用規定的批復》(國稅函[2005]193號)轉發給你們,在國家稅務總局對金銀首飾的征收管理進一步明確前,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金銀首飾消費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267號)等相關規定,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金銀首飾的零售業務是指將金銀首飾銷售給使用單位和個人的業務。

二、金銀首飾經營單位(包括執行核定征收增值稅方式的小規模納稅人)兼營金銀首飾生產、加工、批發、零售業務(以下統稱金銀首飾銷售業務),非金銀首飾銷售業務的,應單獨設置金銀首飾零售賬簿和庫存商品賬簿:在金銀首飾零售賬簿中單獨核算金銀首飾零售業務銷售額;在金銀首飾庫存商品賬簿中設置“月初庫存金額”、“本月入庫金額”、“本月出庫金額”以及“月末庫存金額”專欄,并按現行會計制度規定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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鉑金首飾消費稅的征收是在零售環節還是生產環節?
參考《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鉑金及其制品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86號)規定:“七、鉑金首飾消費稅的征收環節由現行在生產環節和進口環節征收改為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稅率調整為5%.具體征收管理比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9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金銀首飾消費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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