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企業如何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案例分析】
2012年7月,財務部出納xx應發工資
3000元,社會保險假定單位應承擔并支付部分為1300元,自己應承擔部分為660元。工資單顯示,xx當月應發工資3000元,代扣保險660元,實發2340元。會計處理如下:
1、發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工資 3000
貸:現金 2340
其他應付款——代扣社會保險 660

2、單位向社保部門統一支付保險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 1300
其他應付款——代扣社會保險 660
貸:銀行存款 1960
3、月末,分配應付職工薪酬余額:
借:管理費用——工資 3000
管理費用——社會保險費 1300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3000
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 1300
看完了會計學堂的上述文章,對于企業應該怎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您是否知道了呢?如果您還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需要多加對本文案例剖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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