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異地辦案的差旅費用應該怎么處理?
答:對于律師異地辦案的差旅費用,可以這樣做:
領用差旅費的時候
借:其他應收款 (先以應收款表示)
貸:庫存現金
報銷時,
借:庫存現金
管理費用
貸:其他應收款 (已報銷,將其沖減)

值得一提的是,法官異地開庭的差旅費由國家負擔,而不應由當事人負擔。法官不應向當事人收取異地開庭的差旅費。《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向當事人收取費用。”第六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費;(二)申請費;(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同時,對于差旅人員發生支出超出報銷標準的,企業可以按報銷標準報銷,但應當在發票上注明報銷部分的金額,并和支付費用的單據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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