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稅局代開專用發票需要什么條件?
答: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及普通發票應提供以下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經辦人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3、《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
4、購銷合同或者證明;
5、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請咨詢主管稅務機關.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稅務機關用非防偽稅控系統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在2005年3月份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并填報《代開發票抵扣清單》,逾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代開發票的要求是怎樣的?
答:要求代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填寫代開普通發票申請表,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稅務機關應當對要求代開發票單位和個人的申請資料進行核對,包括代開普通發票申請表、合法身份證件(江蘇省國稅局規定求代開普通發票的申請人提供的合法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護照和其他合法證件)以及購貨方(或接受勞務服務方)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等,核對一致的,方可予以代開;
代開發票專用章的規格和式樣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55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代開發票在開票和征稅之間要相互制約;
對申請代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征收稅款和收取發票工本費;
凡帶有抵扣功能的普通發票和屬于免稅范圍的普通發票,不得委托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代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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