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認定后發票怎么開具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的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應稅服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如果試點納稅人已經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了營業稅稅收優惠,在剩余稅收優惠政策期限內,按照本規定享受有關增值稅優惠。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另外,根據《關于明確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穗國稅發〔2008〕181號)的規定,納稅人銷售其他減免稅貨物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免稅貨物應按照零稅率開具發票。
因此,納稅人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如依照上述規定實行免征增值稅的,應依照上述規定按照零稅率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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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轉讓、技術開發的書面合同及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及有關證明材料,報主管地方稅務局備查。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報來的減免稅備查資料后,必須進行審核,對情況屬實,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備查,并由稅政科和主管局長簽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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