沖減營業外收入的依據是什么?
答:《財政部關于修訂印發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7〕30號)規定:
1.“營業外收入”項目,反映企業發生的營業利潤以外的收益,主要包括債務重組利得、與企業日常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盤盈利得、捐贈利得等。該項目應根據“營業外收入”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2.“營業外支出”項目,反映企業發生的營業利潤以外的支出,主要包括債務重組損失、公益性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盤虧損失、非流動資產毀損報廢損失等。該項目應根據“營業外支出”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營業外收入”科目屬于損益(收入)類科目,發生額一般在貸方登記(沖減用紅字或負數),借方是月末結轉到“本年利潤”科目時用的,期末應無余額。

營業外收入是指企業確認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沒有直接關系的各種收入。營業外收入并不是由企業經營資金耗費所產生的,不需要企業付出代價,實際上是一種純收入,不需要與有關費用進行配比。因此,在會計核算上,應當嚴格區分營業外收入與營業收入的界限。通俗一點講就是,除企業營業執照中規定的主營業務以及附屬的其他業務之外的所有收入
視為營業外收入。一般采用貸方多欄式明細賬格式進行分類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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