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勞務費影響社保基數么?
勞務費可以進工資總額,從會計核算角度而言,根據職工薪酬準則的應用指南:“在企業的計劃和控制下,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為其提供與職工類似服務的人員,也納入職工范疇,如勞務用工合同人員”。因此,在會計上,對于這部分勞務人員的勞務費,也是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的。
但在其他方面,如稅務、人力資源和社保、統計等方面,均不認為勞務人員是公司的職工(并不直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所以不作為工資。這部分勞務人員工資不作為計提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等的依據。
為了兼顧會計和其他方面的要求,在會計核算中,可以在“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下設置“勞務人員報酬”等明細科目單獨核算這部分勞務人員薪酬支出。

勞務費能否作為職工福利費計算基數?
1、勞務費不可作為職工福利費計算基數;
2、職工福利費的計算基數是工資薪金總額的14%,而勞務費不屬于工資薪金的一部分,故不能作為職工福利費計算基數;
3、勞務費,即個人所得稅中的勞務報酬是指個人獨立從事各種非雇傭的各種勞務所取得的所得,它與工資薪金所得的區別在于勞務報酬是獨立個人從事自由職業取得的所得,而工資薪金所得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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