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以實物出資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5〕319號文件)規定:“對個人將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后投資于企業,其評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資取得企業股權時,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上述文件被《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2011年第2號)廢止,2號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生效。按照實體從舊原則,在2號公告生效前,對非貨幣資產評估增值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2號公告生效后,對非貨幣資產評估增值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實物資產出資怎么交稅?
實物資產出資,視同銷售。依法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印花稅、所得稅等。
(一)增值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六款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應該視同銷售。因此,A公司以設備和材料對外投資的行為應該繳納增值稅。
(二)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當視同銷售,而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屬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因此A公司以設備和材料投資的行為應當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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